朋友在上篇博客中的質難,說白了,又是這個老問題:作為公眾人物的藝人須要承擔更高的道德要求嗎?或是社會人仕有一個道德基礎要求公眾人物的藝人擔負一種更高於私人道德的公眾道德要求嗎?
我須要清楚地指出,公眾人物是須要有某種更不一樣的道德要求的,意思就是社會可以並應該對某些公眾人物的道德標準有非一般的訴求。為什麼?因為,對某些公眾人物而言,如政客,因為他們佔據了特殊的職位享有非常的權能,與社會大眾有特定的關係。所以我們不應該抽象地要求他們具有更高的道德水平,而要從他們的職位和權能裏推導出一組特定的道德規則。我們不能說官員的地位高所以品德也一定要高;我們該說因為官員佔有特別的職位權能,和公眾有特別的權責關係,所以才要有相應的倫理信條。簡單地講,從政者該遵守從政的專業倫理。如果一個官員破壞了這套專業倫理,他不只對不起他的職位權能,更會傷及公眾利益。
這就是我們可以並要求政治的公眾人物有的道德要求!要注意的是,其實是由於他佔據了某種道德關係當中,而這種政治道德的網絡關係正正是須要具備某種屬於此關係的道德品格。所以,當一個政客嫖妓和當他公器私用時,所涉及的倫理考量是不同的。作為一個政客,他嫖妓跟他作為一個政治人物所擁有的政治資本而獲得好處是不相干的,意思就是我們可以說他性生活不檢點,他的老婆和孩子可以責怪他未能做稱職的丈夫和父親;但社會人士是無法因為他嫖妓而認為他無資格做一個政客。因為政客所要求的專業道德是不包括無瑕的性生活。
倘若如此,作為公眾人物的藝人的專業道德中是否包括無瑕的私人性生活呢?當一個藝人進入這個行當當中時,這行當的組織和結構是否能推導出一組相應的性生活道德要求呢?公眾人物的藝人和社會大眾是否處於某種的道德結構關係當中?這種道德結構真的如夫妻、師生、政客選民的關係嗎?
藝人影響力大,套用《蜘蛛俠》一片中的名言:力量愈大,責任愈大!真的是這樣嗎?藝人的影響力並非來自於藝人本身,他的所謂力量是由整個文化工業所構造的,倘若真的要說:力量愈大,責任愈大,就應該說文化工業須要擔負這個責任,而社會須要針對的應該是這個影視工業所塑造的意識形態。
別把不相干的道德責任和義務強加給不相干的人。若我們把難擔的重擔擱在別人身上,這跟法利賽人有什麼分別呢!
2008年3月11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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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則留言:
「倘若真的要說:力量愈大,責任愈大,就應該說文化工業須要擔負這個責任,而社會須要針對的應該是這個影視工業所塑造的意識形態。」認同,也所以,我會認為陳某與鍾某的道歉聲明,其實是他們代表相關影視工業單位所發出的。
是以,有評論說他們只是「公眾感興趣的人物」,因為不直接影響公眾全體,也所以不必(公開)交代,就有點過於簡化此類公眾人物的角色,特別是他們與媒體有共生關係,而媒體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公眾利益。所以到這一刻,沒有媒體就有關事件的做法發表聲明(有關媒體單位也是影視工業的一部分),那就比鍾某陳某和他們背後的單位更迴避責任。
Pakkin
陳Sir,(哈!慣了這樣稱呼你。)
看畢兩篇文章,心中不禁問:那麼,一名藝人的專業道德應該是什麼呢?「保持形象」算不算呢?因為這「形象」令她在市場上獲利.......。
所以,亞嬌的道歉還欠了一點點,她不需要為私底下的「性生活方式」向大家道歉(我們根本無權過問),但為到未能好好保持這玉女形象,以致有部份人(或大部份人?)感情上那麼「不安」,發現自己從前原來「太天真、太傻」,叫人從夢幻回到現實,這一份「落差」引發的痛苦,亞嬌應負上責任,因為現今藝人是sell image (唱歌音準已不屬他們的專業道德。)
另外,看了你的「我是一個演員」,叫我想起你課堂上的「鬼馬」,會心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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